(一)贯彻执行国家、省和市有关统计工作方针政策、方法制度、法律法规,拟订统计工作规划和调查计划并组织实施;承担组织和协调全区统计工作,确保统计数据真实、准确、及时的责任;监督检查统计法律、法规和制度的实施,指导全区统计工作。
(二)组织实施全区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投入产出调查,执行国家和省的统计标准和基本统计报表制度,核算全区及各镇(街、区)生产总值,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。
(三)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大区情区力普查计划、方案,组织实施全区人口、经济、农业等重大区情区力普查,汇总、整理和提供有关区情区力方面的统计数据。
(四)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、工业、建筑业、批发和零售业、住宿和餐饮业、房地产业等统计调查,收集、汇总、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,综合整理和提供旅游、对外经济、交通运输、邮政、教育、卫生、社会保障、公用事业等全区性基本统计数据。
(五)组织实施能源、投资、科技、人口、劳动力、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等统计调查,收集、汇总、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。
(六)组织全区各镇(街、区)、区直部门的经济、社会、科技和资源环境统计调查,统一核定、管理、公布全区性的基本统计资料,定期发布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;组织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共享和发布制度。
(七)对国民经济、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、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,向区委、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咨询建议。
(八)依法审批全区各镇(街、区)、区直部门统计调查项目,指导统计基层建设和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,组织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管理制度,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、监控和评估制度,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、监控和评估。
(九)建立健全和管理全区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数据库系统,指导各镇(街、区)、区直部门统计数据库和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的实施工作,指导全区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。
(十)指导全区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,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管理全区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、职务评聘、从业资格认定工作,组织指导全区统计人员教育和业务培训;指导全区统计科学研究,开展统计工作和统计科学的交流合作。
(十一)承办区人民政府和市统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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